【花果必备干货】三支一扶刑法知识汇总(1)发表时间:2023-05-18 10:50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刑法的空间效力在理论上具有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3.刑法的时间效力遵循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4.犯罪的特征有: (1)刑事违法性 (2)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 (3)应受刑罚惩罚性 5.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6.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7.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不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8.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9.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2)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10.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11.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4)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5)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12.犯罪预备的内容包括: (1)犯罪动机。 (2)已经做好犯罪准备。 (3)被动停止犯罪行为。 (4)尚未着手。 13.犯罪中止的特征包括: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14.犯罪主体的种类包括: (1)主犯 (2)从犯 (3)胁从犯 (4)教唆犯 15.刑法的种类包括: (1)主刑 (2)附加刑 16.刑法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7.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 18.死刑执行的核准程序是: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0.主刑和附加刑的适用原则: 主刑只能单独适用,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21.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2.不适用死刑的对象包括: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3.我国的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24.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包括: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25.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包括: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3)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犯三种特别罪行之一的,都构成特殊累犯,不受5年以内的时间限制 26.一般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7.特别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28.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29.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危害行为。 (2)危害结果。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30.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两人以上。 (2)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3)主观心态为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31.减刑后实际执行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2.数罪并罚具有的特征: (1)一人犯数罪。 (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没有超出追诉时效期间。 (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33.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是: (1)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2)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3)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4.缓刑的考验期限: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35.立功的法律后果: (1)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36.自首的法律后果: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7.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 38.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包括: (1)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防火、爆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4)死刑、无期徒刑必须剥夺政治权利。 39.假释的适用条件: (1)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假释只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4)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5)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为10年;有期徒刑考验期为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0.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追诉时效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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